看守所的案件,属于公诉案件的,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一般需要在五个月内对其判刑。
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在六个月内判刑。
公诉案件,人犯被逮捕后关在看守所的,会经过两个月的机关侦查时间。人民对于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在一个月以内审查起诉。人民审理公诉案件,一般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
以上环节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经有关机关批准延长期限。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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