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018年4月16日,《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试行)》生效, 其中,第二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监察对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的权限和分工。监察对象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
因此,贪污受贿属于国家监察委员管辖,调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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