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细小的、瞬息即逝的期望可以经常地从纯自然的环境中产生出来,而一个强烈而持久的期望,则只能来自于法律。
一切法律的总目标一般是或应该是增加社会幸福。
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的阻碍公正目标实现的坎坷。
在一个法治的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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